為有效運用戶政現有資源,在依法原則下,兼顧情理,提供民眾一個尋找失聯親友的管道,以落實為民服務。
一、申請人資格:
無法提憑親屬關係相關證明文件者,可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,惟申請人須設籍本市或被尋人須曾經設籍本市者
二、申請方式:
(一)親自申請:申請人可持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文件,親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填寫「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」提出申請。
(二)郵寄申請:申請人如無法親自申請,可以書信或電子信件檢附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(請註明與正本相符簽名或蓋章),寄送本所提出申請。
三、處理原則:
(一)申請人如有不當動機(債務人、感情糾紛等…)或不利被尋者不予受理。
(二)戶政事務所函知被尋者時,除檢附申請書影本,必要時得檢附申請人提供之佐證文件(書信、照片…等),以資被尋者確認。
(三)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,不得將被尋者之相關資料提供或將查詢結果提供申請人,僅得告知申請案之處理情形,如有轉知被尋者時,則註明由被尋者自行決定是否與其聯絡,以保障被尋者隱私及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