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「臺北市極低出生體重兒營養品津貼實施計畫」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實施,符合下列規定,於出生6個月內,新生兒母得向本市社會局申請津貼: (一)新生兒於115年1月1日(含)以後出生且出生體重小於或等於1,500公克之新生兒。 (二)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臺北市。 (三)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,且設籍時仍設籍本市。
有關「臺北市極低出生體重兒營養品津貼實施計畫」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實施,符合下列規定,於出生6個月內,新生兒母得向本市社會局申請津貼:
(一)新生兒於115年1月1日(含)以後出生且出生體重小於或等於1,500公克之新生兒。
(二)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臺北市。
(三)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,且設籍時仍設籍本市。